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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供暖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供暖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的供暖标准及规定如下:

供暖温度标准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若供用热合同中有其他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温度检测与异议处理

用户如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

供热企业应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

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用户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

日采暖费计算:采暖费总额 ÷ 120(天)。

退费比例:

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时,退还日采暖费的50%。

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时,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退费金额计算:日采暖费 × 退费比例 × 室温不合格天数。

不在测温退费范围的情况

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以上信息根据2023年8月8日发布的《山东省供热条例》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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